馬鞍山二中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條例
(2014年4月3日教代會通過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(jiān)督,完善現(xiàn)代學校制度,促進依法治校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(guī)定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結(jié)合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(以下簡稱“教代會”)工作實際,制定本工作條例。
第二條 教代會是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、完善學校內(nèi)部管理結(jié)構(gòu)、加強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途徑,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、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(jiān)督的基本形式,是促進學校決策科學化、民主化、制度化的重要途徑。
第三條 教代會全面貫徹執(zhí)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,正確處理國家、學校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,充分發(fā)揮在學校民主管理和監(jiān)督中的作用,帶領廣大教職工為創(chuàng)建一流特色學校而努力奮斗。
第四條 我校建立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。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。
第二章 職 權
第五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聽取審議學校發(fā)展規(guī)劃、教育教學改革、校園建設、教職工隊伍建設、教職工生活福利、師生安全保障等方案的報告,聽取審議學校章程或規(guī)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;
(二)聽取審議學校年度工作綱要、財務工作、工會工作、提案辦理等情況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;
(三)討論通過學校崗位設置、人事聘任、職稱評聘、考核獎懲、職工培訓、師德建設、績效工資等方案以及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決策、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等;
(四)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,聽取中層以上干部述職。民主推薦干部、各級勞動模范及各類先進個人人選等重大事項;
(五)支持校長行使職權,督促學校規(guī)章制度、重大決策和合理化提案的解答、落實。組織代表對校務公開、財務公開、校內(nèi)審計等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。
第三章 代 表
第六條 凡與學校有聘任聘用關系教職工,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。
第七條 教代會代表名額根據(jù)我校教職工人數(shù)確定,代表比例為20%至25%。代表以教師為主體,直接從事一線教學的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(shù)的60%以上,學校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(shù)的20%。青年、女性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的代表占有一定比例。
第八條 教代會代表的選舉方案由學校工會提出,報經(jīng)學校黨委審定后實施。選舉方案包括:代表人數(shù)、代表類型及組成比例、名額分配、代表條件、產(chǎn)生辦法,以及列席、特邀代表產(chǎn)生辦法等。
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選舉以處室、部門、年級為單位,報學校工會審核,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(chǎn)生。學校黨、政、工主要負責人作為教代會代表候選人,推薦到有關部門參加選舉。
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經(jīng)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后,在學校公示一周,無異議后方為教代會正式代表。
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,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,到期改選,可以連選連任。
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對教職工負責,接受教職工的監(jiān)督。代表在任期內(nèi),調(diào)整、撤換、增補工作由按照規(guī)定程序組織,并向教代會報告。
第十三條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會上不具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。
第十四條 代表的權利:
(一)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發(fā)言權和表決權;
(二)在教代會上充分發(fā)表意見和建議,參加會議各項議題的討論與審議;
(三)參加代表巡視等活動,并就學校工作向?qū)W校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,提出建議或批評;
(四)提出提案,對提案辦理、教代會決議落實和教代會工作進行質(zhì)詢、檢查與監(jiān)督;
(五)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、阻撓和打擊報復時,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控告。
第十五條 代表的義務:
(一)努力學習并認真執(zhí)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、國家的法律法規(guī)、關于教育改革發(fā)展的方針政策,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(zhì)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;
(二)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,認真宣傳、貫徹教代會決議,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;
(三)團結(jié)同志,公正辦事,密切聯(lián)系群眾,切實維護教職工利益,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,自覺接受評議監(jiān)督;
(四)自覺遵守學校規(guī)章制度和職業(yè)道德,提高業(yè)務水平,為人師表,做好本職工作。
第四章 組織制度
第十六條 教代會每3年或者5年為一屆,期滿進行換屆選舉。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每次會議應有2/3的教代會代表出席方可召開。會議選舉或做出決議,必須有過半數(shù)代表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十七條 教代會的屆中會議籌備工作由學校工會組織。教代會閉會期間,對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,由工會負責監(jiān)督實施,并向下一次大會報告。
第十八條 教代會遵循“議大事、辦實事”的原則,議題根據(jù)學校的工作任務和教職工迫切要求來確定。遇有重大事項,經(jīng)學校、學校工會或1/3的教代會代表提議,可以提前或臨時召開教代會。
第十九條 教代會換屆大會,應成立籌備機構(gòu)組織籌備工作,由學校黨委、行政、工會、有關部門和教代會代表組成?;I備機構(gòu)可設會務組、秘書組、宣傳組、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、提案工作委員會等。
第五章 教代會與黨委、行政、工會
第二十條 堅持和完善教代會制度是學校黨委、行政和工會的共同責任。教代會按規(guī)定行使職權,支持學校行政依法治校。
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定期研究教代會工作,教育各級干部增強民主意識,為教職工參與民主決策、管理、監(jiān)督創(chuàng)造良好的條件。
第二十二條 學校行政為教代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、經(jīng)費保障,積極辦理提案,認真落實教代會決議,自覺接受教代會的監(jiān)督和評議,建立與學校工會的聯(lián)席會議制度。
第二十三條 工會是教代會的常務工作機構(gòu),主持教代會日常工作,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:
(一)做好教代會籌備和會務工作。提出會議方案和議題;組織選舉或增補代表;征集和整理提案;組織代表培訓;做好會議宣傳和文件資料歸檔。
(二)負責閉會期間日常工作。傳達貫徹會議精神;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;組織工作委員會活動。
(三)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。參與學校改革方案、重大事項、教職工切身利益等有關問題的調(diào)研、決策、監(jiān)督和反饋;接受和處理教職工的意見、建議和申訴。
(四)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。與學校進行溝通,向?qū)W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匯報民主管理工作情況。
(五)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任務。
本工作條例自教代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。